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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CCC认证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14年12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发布以来,CCC目录一直在调整变化。本文整理了2019年7月最新版CCC认证产品目录,对于历年目录范围内删除的产品和新增的产品,都做了详细的标注,内容仅供参考。
21大类: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
说明:
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2.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CC 认证范围内。
3.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5.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
6.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不在下表中描述界定。
7.由于产品分类、定义及标准的变化,原“玩具类产品”及“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归并为“儿童用品”。
序号 |
大类 |
产品类别 |
备注 |
(依据2014年第45号公告未变动,供对照) |
(变化的内容已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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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线电缆 |
1.电线组件(0101)2.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0103)3. 额定电压450/750 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4. 额定电压450/750 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 |
2017年第12号公告:将新版标准中增加的型号为“RVV 300/500 3×10”电线电缆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备注:1.不包括阻燃电线电缆(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电线除外)、耐火电线电缆、裸电线、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绕组线产品;2.不包括认证依据标准中未列明的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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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
1.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 0201)、工业用(0203))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 0204 )、工业用(0203))4.热熔断体(0205)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0207)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插头插座(工业用)0203、器具耦合器(工业用)0203 |
2016年第3号: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在已有的GB2099.1中的电线加长组件基础上,增加带有国标组合孔(俗称小五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是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GB 2099.1、GB 2099.3和GB1002/GB1003。自2017年4月14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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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低压电器 |
1. 漏电保护器(0306)2.断路器(0307)3.熔断器(0308)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0302)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0304、0307、0309)6.继电器(0303)7.其他开关(0305)8.其他装置(0304、0305)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0301、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 0301 |
备注:工作电压交流1000V(工作电压为AC1140V 的电器可参照执行)、直流1500V 以下的电气线路中的电气设备。 |
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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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功率电动机 |
1. 小功率电动机(0401) |
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小功率电动机 0401 |
5 |
电动工具 |
备注:1.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2.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大于50V,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3.不适用于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和GB3883.1 附录K 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 |
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往复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 |
1.电钻(0501)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0502)3. 电动砂轮机(0503)4.砂光机(0504)5.圆锯(0505)6.电锤(0506)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0507)8.电剪刀(0508)9.攻丝机(0509)10.往复锯(0510)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0511)12.电链锯(0512)13.电刨(0513)14. 电动修枝剪(0514)15.电木铣和修边机(0515)16.电动石材切割机(0516)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攻丝机、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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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 |
备注:1.将电能转换为焊接能量的整套装置或设备,包括电网输入和原动机驱动的焊接电源(弧焊电源、电阻焊机)、辅助设备及焊接附件;2.不包括螺柱焊机、光纤熔接机、热熔电焊机、激光焊接机、高频加热焊机、波峰焊机、钎焊机、超声波焊机。 |
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
1.小型交流弧焊机(0601)2. 交流弧焊机(0602)3. 直流弧焊机(0603)4.TIG弧焊机(0604)5.MIG/MAG 弧焊机(0605)6.埋弧焊机(0606)7.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8. 等离子弧焊机(0608)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0609)10.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0610)11. 电阻焊机(0611)12. 送丝装置(0612)13.TIG 焊焊炬0613)14.MIG/MAG 焊焊枪(0614)15.电焊钳(0615) |
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3.小型交流弧焊机 4.交流弧焊机 5.直流弧焊机 6.TIG弧焊机 7.MIG/MAG弧焊机 8.埋弧焊机 9.等离子弧切割机10.等离子弧焊机 11.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12.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13.电阻焊机 14.送丝装置 15.TIG焊焊炬 16.MIG/MAG焊焊枪 17.电焊钳 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0608、0609、0610、0611、0612、0613、0614、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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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电风扇(0702)3.空调器(0703)4.电动机-压缩机(0704)5.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6.电热水器(0706)7. 室内加热器(0707)8. 真空吸尘器(0708)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10.电熨斗(0710)11.电磁灶(0711)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14.微波炉(0714)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16.吸油烟机(0716)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18.电饭锅(0718) |
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电动机-压缩机 0704 |
备注:1.包括满足以下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2)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2.除电动机-压缩机外,如果通过市网供电,单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22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三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38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Hz;3.不包括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
2017年第32号公告:在“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项下增加“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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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86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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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热毯(0719),摩托车头盔(1105),电动自行车(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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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三种产品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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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7号公告:宠物吹水机是专为快速吹干猫、狗等长毛宠物皮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适用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特殊要求》标准要求,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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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归类在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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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设备 |
1.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0806)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0807)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0808)8.监视器(0809)9. 显像( 示) 管(0811)10.录像机(0812)11.电子琴(0813)12. 天线放大器(0814) |
2018年第29号公告: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 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备注:1.适用标准:GB8898、GB13837、GB17625.1(备注中已注明标准的产品除外);2.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的广播级音响设备;3.不包括预定仅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电子产品(“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条件影响的自然环境)。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显像(示)管、天线放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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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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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号:对于CCC认证目录内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多功能产品,该类产品除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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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 |
1. 微型计算机(0901)2. 便携式计算机(0902)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6.扫描仪(0906)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0907)8. 电脑游戏机(0908)9.学习机(0909)10.复印机(0910)11.服务器(0911) |
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复印机 |
备注:1.适用标准:GB4943.1、GB9254、GB17625.1(备注中已注明标准的产品和收款机除外);2.不包括预定仅在室外环境使用的电子产品(“室外”是指会直接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气候条件影响的自然环境);3.收款机(集显示、打印、计算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组合产品)产品代码0913,适用标准GB4943.1、GB9254,不包括税控收款机。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电脑游戏机、学习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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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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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号:对于CCC认证目录内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多功能产品,该类产品除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2017年1月1日起,上述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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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器 |
1.灯具(1001)2.镇流器(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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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包括光源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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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备注: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O 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2.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3.以上两类产品的安全附件。 |
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
1.汽车(1101)2.摩托车(1102)3.消防车(1804)4. 摩托车发动机(1103)5.汽车安全带(1104)6. 机动车喇叭(1106)7.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107)8.机动车制动软管(1108)9.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10.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11.汽车内饰件(1111)12.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13. 汽车燃油箱(1113)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15.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16. 车身反光标识(1118) |
2018年第29号公告: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 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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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5号: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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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摩托车发动机、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燃油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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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汽车内饰件 111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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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86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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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热毯(0719),摩托车头盔(1105),电动自行车(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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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三种产品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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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3号: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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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号公告: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调整,将其作为单车CCC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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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2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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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轮胎 |
备注:1.安装在机动车辆车轮上,供机动车辆行驶使用的圆环形弹性制品;2.轮胎定义应符合GB/T6326;3.不包括翻新轮胎、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 |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7号公告: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1.轿车轮胎(1201)2. 载重汽车轮胎(1201)3. 摩托车轮胎(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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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 |
1. 汽车安全玻璃(1301)2. 建筑安全玻璃(1302)3.铁道车辆安全玻璃(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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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 |
1. 植物保护机械(1401)2. 轮式拖拉机(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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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 |
备注:1.适用于连接到公共通信网(包括PSTN/无线通信网络/公共互联网)内的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用户端通信产品;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应随整机检测,不在CCC认证范围;3.适用标准:GB4943.1、GB9254、YD/T993(备注中已注明标准的产品除外)。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调制解调器(含卡) |
1.调制解调器(含卡)(1601)2.传真机(1602)3.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4. 无绳电话终端(1604)5.集团电话(1605)6. 移动用户终端(1606)7.ISDN 终端(1607)8.数据终端(含卡)(1608)9. 多媒体终端(1609) |
ISDN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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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9号公告:LTE FDD移动终端设备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中“电信终端设备”类别的“移动用户终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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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 |
1.火灾报警产品(1801)2. 消防水带(1802)3.喷水灭火产品(1803)4.灭火剂(1805)5.建筑耐火构件(1806)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1807)7.消防装备产品(1808)8.火灾防护产品(1809)9.灭火器(1810)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811)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812)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813)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814)14.避难逃生产品(1815)15.消防通信产品(1816)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18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801气溶胶灭火装置 1812 |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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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产品 |
1. 入侵探测器(1901)2.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1903)4. 防盗保险柜(1904)5. 防盗保险箱(1904) |
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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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 |
1. 无线局域网产品(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2001~2006、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2011~204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2090)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无线局域网产品2001~2006、2011~2043、2090 |
备注:根据质检总局、标准委、认监委2004 年44 号联合公告,该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后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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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产品 |
1.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2.瓷质砖(2102)3.混凝土防冻剂(2103) |
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混凝土防冻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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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 |
1. 童车类产品(2201)2.电玩具类产品(2202)3.塑胶玩具类产品(2203)4.金属玩具类产品(2204)5.弹射玩具类产品(2205)6.娃娃玩具类产品(2206)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
认办证函〔2018〕18号:1、有声图书产品,其中玩具属性应符合玩具产品CCC认证要求。2、比利吹波球产品应归属为口动玩具,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3、所述七种产品仅明确了不适用于3岁以下使用或者玩耍,但并未明确仅供14岁以上使用,同时并未明确不能被玩耍,且产品均为塑胶材质。综合以上信息,所述产品具有明显的玩具属性,应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4、电动抽气泵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 |
2017年第4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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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属于“爬爬垫”类产品,或没有明确标明“爬爬垫”类产品但产品说明中明示执行GB6675相关标准且适用于婴童爬行玩耍的各种垫类产品,均应符合相关玩具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二、对于未明确标注第一条所述相关信息,但产品明示适用年龄为14岁及以下任意年龄,且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也应符合相关玩具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1.产品具有拼插玩耍功能,通过拼插形成不同形状垫,供婴童玩耍和爬行的;2.不具有拼插功能,但产品上具有卡通图案,或看图识字/识物/识色等图案,且可供婴童玩耍和爬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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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6号: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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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防爆电气 |
1.防爆电机(2301);2.防爆电泵(2302);3.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4.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5.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6.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8.防爆插接装置(2308);9.防爆监控产品(2309);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11.防爆空调、通风装置(2311);12.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13.防爆附件、Ex元件(2313);14.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15.防爆传感器(2315);16.安全栅类产品(2316);17.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
〔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 |
22 |
家用燃气器具 |
1.家用燃气灶具(2401);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
〔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进入查处期。 |
另,《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决定:将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注:该决定目前尚未实施。
备注:以上分类以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14年12月发布)为基础。2014年12月以后的目录调整情况,已经在备注中注明,可查询相关文件获取准确信息。以上内容更新至2019年7月12日。